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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到影院推特转推了一则导演的澄清文,大意是“影片受剧团PEACE的舞台剧「GHOST IN THE BOX!」的启发,但个人还是认为影片是自己的纯原创作品,希望和剧团的冲突能得到完美解决”。
于是去查了一下,原来是剧团PEACE的主理人上杂志指控影片并非原创。经过查看多方的报道和相关人士的博客,整理时间线:
2011年,舞台剧「GHOST IN THE BOX!」首次上演。
2013年,舞台剧二次上演。其中一场,「摄影机不要停!」影片导演作为观众观看了本剧。
2014年,剧团PEACE解散。
2015年,「摄影机不要停!」影片导演和之前早已熟络的剧团成员B开始了舞台剧电影化的企划。后邀请舞台剧编剧之一的A,撰写电影版剧本。然而之后企划不幸夭折。
2016年,在新制作人的加持下,企划由导演一人为主导再开。导演只向和舞台剧版本实际并无所有权关联的B表达了“想继续做电影版「GHOST」”的意向。(B大概是“同意”了)
2017年,电影制作完成。完成后,导演才向舞台剧编剧之一的A表达了“加上署名了”。然而A表示,在剧本被重写到实际拍成电影的过程中,完全没有任何为获取许可的联络。实际电影上映,A和B署名的位置在“企划开发协助”一栏中。
2018年7月下旬,剧团主理人观看完电影后,联系电影方想要得到署名,得到的回复是“虽然一开始和A、B一起创作,但企划夭折后,最终做出来的是完全‘另一个东西’,所以没办法列入「原作」。假如作为参考的作品都要署名的话,三谷幸喜的作品也有必要加入「原作」的行列”。后来,主理人又和电影制作人为代表的电影方进行了面对面对话。适逢电影宣布扩大上映,电影方以当日不得不说定署名问题为由,最终提议以「原案」而非「原作」署名作为第一步,后期再判断是否为「原作」。结果是,扩大上映版时的片尾,加上了“原案:剧团PEACE「GHOST IN THE BOX!」(编剧:A 导演:和田亮一)”的署名,并在特别感谢一栏,加入了剧团主理人和田亮一的名字。电影方之后联络说,最终整理判断的结果只能是「原案」,并发来一份“原案利用契约书”,其中规定剧团主理人将不再拥有对自己创作的原版舞台剧进行电影化、再舞台化等再制作的权利。
2018年8月21日,剧团主理人实名接受周刊杂志「FLASH」采访的报道公开,关于「摄影机不要停!」非原创的指控正式浮于公众面前。问题的关键也明确到,究竟是“原作”还是“原案”的选择中。